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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王某接到一个自称某市公安局的电话,称其名下一张建行卡涉嫌洗黑钱和拐卖儿童,让其配合调查,并要求王某把名下所有的钱都转至其邮政银行的卡上,王某听信后按照其操作指示将名下钱款转至该卡,后该账...

2023年4月王某接到一个自称某市公安局的电话,称其名下一张建行卡涉嫌洗黑钱和拐卖儿童,让其配合调查,并要求王某把名下所有的钱都转至其邮政银行的卡上,王某听信后按照其操作指示将名下钱款转至该卡,后该账户资金被人转走。王某发现被骗后于同日向当地公安局报案。该局认定受害人王某系被人冒充公检法诈骗,共计被骗299200元,目前尚未追回损失。

此后,王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该公司以其行为存在重大过失导致被诈骗不属于保险责任为由拒赔。王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王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个人银行账户资金安全保险(含附加家庭成员银行卡盗刷保险及电信诈骗个人账户资金损失保险)并按约缴纳保费。在保险期间,王某被人冒充公检法诈骗致个人账户29万余元资金被盗,某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理赔。

《电信诈骗个人账户资金损失保险条款》第五条和释义条款将“电信诈骗”情形限定为“对外转账、汇款、支付导致其个人账户内资金损失”情形,显然小于一般公众对“电信诈骗情形”的理解范围和相关法律规定范围,属于“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因某保险公司未采用加粗加黑字体或者其他明显标志等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方式对免责事项进行提示,故上述条款对王某不发生效力,对“电信诈骗情形”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包括受害人被骗取密码转账的情形,某保险公司以案涉电信诈骗情形不属于合同赔付范围为由,主张其对案涉资金损失不应承担赔付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一审法院判决由某保险公司向王某赔付保险金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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