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明与翰林公司签订协议,翰林公司承诺协助小明申请某大学本硕连读课程,如未被录取则退还所交费用。小明依约支付了服务费9万元,后翰林公司未能协助完成入学申请。翰林公司辩称公司经营困难,该服务业务系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第三方机构涉嫌诈骗尚未追回服务费,故无法退款。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翰林公司退还全部服务费9万元及相应利息损失。
小明诉称,2020年7月,其与翰林公司签订《本硕连读申请代办协议》,翰林公司承诺协助小明申请当年入学的某大学本硕连读课程,如未被录取应于2021年9月前退还所交费用。协议签订后,小明依约支付了服务费9万元。后翰林公司未能协助完成入学申请,亦未退还全部服务费9万元,故请求判令翰林公司退还全部服务费9万元及相应利息损失。
翰林公司答辩称,认可双方存在服务合同关系,应于2021年9月前退还小明9万元。因公司运营困难,目前处于停业状态,无法确定退款时间。公司收到服务费后将款项转交第三方公司,遭遇该公司诈骗,未能为小明完成入学申请,待追回刑事案件中的案款后将按比例退还小明。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据此履行各自义务。小明交纳服务费后,翰林公司无法提供约定服务,则小明依约请求翰林公司退还服务费9万元,并支付约定付款日期之后的逾期利息,具备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法院最终判决翰林公司退还服务费9万元及相应利息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