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漫漫公司为增加其网络店铺的交易量,委托案外人陈某组织刷手在其网络店铺刷单。通过陈某的牵线,刷手何某进行了刷单。案涉商品未实际发货。刷单完成后,陈某未退还货款;漫漫公司称其已将案涉款项支付给案外人陈某,也拒绝向何某退款。
何某诉请:漫漫公司退还货款20000元。
裁判结果
何某与漫漫公司订立网络购物合同,意在以虚假网络购物意思掩盖“刷销量、赚报酬”的真实意思,属于民法总则规定的通谋虚伪行为。对于双方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即网络购物合同的效力,因双方缺乏真实的意思表示而无效。
本案中,双方通谋共同实施了刷销量行为,致使案涉合同因违反法律规定被认定无效,客观上已产生了虚假订单,造成了网络营商环境的损害,且何某系自行决定投入款项的数额,故对于何某基于赚取刷单报酬目的投入的款项,依法不予保护。
漫漫公司所述向案外人陈某支付款项的行为,与本案何某付款的行为并无二致,二者支出的款项均属于进行非法“刷销量”活动的财物,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本院将另行制作决定书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