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安机关取证调查资料及对相关受害人的询问,检察官经梳理统计得出,截至案发,王某某等人竟以三部电影投资份额名义共计骗取2900余名投资人投资款2.81亿元。其中,涉案金额最高的主犯王某某共计骗取投资人投资金额2.76亿元。
承办检察官在确定该公司资金流水、账目往来后,首先判定在这一团伙中王某某作为主犯毋庸置疑起到团伙管理、人员统筹的角色,随后便发现华某是其中较为特殊的一员,他归属于签艺公司,担任财务出纳一职,更重要的是,他负责日常与代理商对账及支付返佣。
在对华某进行多次提审询问后,承办检察官了解到在其羽翼之下所展开的另一张网络,华某管理之下的钟某等4人,他们是吸纳投资的主要操作人员,那些“白富美”“高富帅”都是他们向外部渠道商、代理商雇佣后假冒的。在这一运营体系之下,所吸纳的大部分资金都用于向渠道商、代理商支付高额佣金,部分资金用于日常运营以及12名犯罪嫌疑人占为己有,真正用于电影制作费用的仅有17%。
所有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及被害人、渠道商、代理商证词截至目前都能够完全吻合,王某某等人在无任何资金投入情况下与电影制作方签订电影制作协议,事后以高额返佣形式发展众多渠道商、代理商,以双方商定的返佣比例倒推确定虚增后电影票房收益份额,再由渠道商代理商向公众售卖,而渠道商、代理商则以婚恋交友、股票直播等形式吸引投资客流,以隐瞒电影真实成本、上溢风险和许诺未来高额收益等诱骗形式,向社会公众大肆销售虚增后的电影份额这一事实。根据犯罪过程中非法占有目的程度,承办检察官认为王某某等7人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华某等5人则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对以上团伙人员提起公诉。
5月13日,法院依法判处法院判处12人有期徒刑十八年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二百四十万元至十万元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