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电信网络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通过远程、非接触等方式,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社会大众理解的电信诈骗情形,既包括诱使受害人向特定账户汇款或转账的情形,也包括通过电话、网络和短信方式骗取受害人的支付密码、取款密码等,从而导致财产损失的情形。
某保险公司以王某行为存在重大过失导致被诈骗属于保险条款中约定的免赔情形为由拒赔,但其所提供的《电信诈骗个人账户资金损失保险条款》系单方拟定的格式条款,其中第五条和释义条款有关定义“电信诈骗”情形的内容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的“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某保险公司向王某销售上述保险时应用常人易懂的方式对此进行详尽提示说明,而《电信诈骗个人账户资金损失保险条款》并未对上述内容采用加粗加黑字体或者其他明显标志等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故案涉免责条款对王某不发生法律效力,某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保险理赔,让被保险人获得购买商业保险应当得到的有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