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公诉机关出示证据、被告人及辩护人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意见,被告人张某强等9人均当庭表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兴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等9人加入境外诈骗犯罪组织,从事针对国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行为,一年内出入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张某强等3人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结伙非法偷越国(边)境,其行为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应数罪并罚。法庭根据被告人张某等9人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认罪态度及其辩护意见,结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强等9人一年至一年五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五千至三万元不等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