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出租微信号、QQ号,200元/天”
“日结,长期有效”
看到这样的信息是否心动
账号、密码借出去几天
就有几百块到手
真有这样不劳而获
又稳赚不赔的好事吗?
以下是近期发生在会宁县一名男子身上的真实案例!请引以为戒……
4月13日,会宁县居民刘某利用QQ软件上网聊天时,看到这样一条信息:“大量收租微信账号,一小时一结,每天200元,长期有效!”。
只要将自己的微信账号出租,不用做任何事情,就可以获得令人心动的报酬,真有这种“天上掉馅饼”的好事?正愁没零花钱的刘某抱着试试看的想法便与“上家”取得联系,对方告知刘某只收租经过实名认证的微信账号,租用一小时15元,平均一天150元至250元。
为了多赚点钱,刘某通过QQ群大量转发“上家”提供的广告信息。截止被查,刘某共向“上家”提供通过网络获得的微信账号4个,并从中非法获利280余元。刘某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5月11日,会宁县公安局网安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相关规定,对刘某作出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两万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