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症结
警方地域管辖难 法院定罪量刑难
调研中,法官在走访公安网警部门后发现,网络犯罪侦破率低的很大一个原因是地域管辖问题。
“由于网络的无边界性,网络犯罪在现实生活中往往牵涉多个地方,除了被害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和服务器三方所在地外,还包括网络犯罪行为的开始地、流转地、结束地,网络犯罪结果实际发生地及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等等。”
这位法官接着说:“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以犯罪地管辖为原则,但这导致立案时难以准确把握犯罪地,公安机关很多时候一开始就不立案,或者由于与检察机关关于管辖的认识不同,移交案件的成本较高,报请共同的上级机关指定管辖成本也高,最终导致撤案。目前绝大部分网络犯罪案件属于公安机关侦查范围,因此没有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案件就不能进入刑事程序,无法惩治。”
法官举例说,2011年以来,广东连续发生一大批特大电信诈骗案件,最初是广州市民林某被骗15万元,随后阳江、广州、中山、东莞等地的市民分别被骗数百万元甚至千万元。广东警方发现,这是一起有组织、规模庞大的跨国跨境诈骗案,总诈骗金额达2.7亿元。该团伙以台湾人元某为首,在大陆和台湾分设指挥机构,编织网络,疯狂实施电信诈骗犯罪,涉及内地24省和台湾地区及菲律宾等8国。去年9月28日,多国警方摧毁了该特大犯罪集团,抓获嫌疑人828名,破获电信诈骗案件1800多起。
这位法官指出,该案就涉及网络犯罪中共同犯罪行为的司法适用问题。她说,这类犯罪首先是定罪难:能否认定涉案人主观上有诈骗故意?团伙中的“转账水房”、“开卡团伙”、“车手团伙”能否定罪?另外就是量刑,在分不清哪个人具体参与哪些事实的情况下,是否所有涉案人都对所有金额负责?即使除去集团老板,其他人都定从犯,具体量刑如何确定?
广州市中院的课题组给出了一种解决思路:网络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的公、检、法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管辖,对管辖有争议的,本着有利用侦查、保护被害人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时,报共同的上级机关指定管辖。